⒈ 納銀贖罪。
引晉 潘岳 《西征賦》:“丞屬號而守闕,人百身以納贖?!?br />《醒世恒言·赫大卿遺恨鴛鴦絳》:“了緣 師徒雖不知情,但隱匿奸黨,杖罪納贖?!?/span>
⒈ 一種古代贖刑。凡軍民犯罪及生員以上犯輕罪的人,準許其納金贖罪。
引《清史稿·卷一四三·刑法志》:「贖刑有三:一曰納贖,無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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