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營謀。
引《元典章·吏部二·選格》:“元擬 江 淮 官員若有倡優、店肆屠沽之家,諸官奴隸及經刺斷之人,或財賂行求得官,并詐冒虛湊月日,別無所受文憑,似此人員,合行罷去,元受追取,再不敘用。”
? http://www.ddb88.com 皖ICP備18026045號-4 皖公網安備 34011102001509號 聯系郵箱:i0551#vip.qq.com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