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預收田租。
⒉ 引申為先付酬金后辦事。
引《解放日報》1944.6.19:“民國 六年后,又都改成了‘上打租’,十月十五即得將下年的租子交了?!?/span>
引張壽臣 《麥子地》:“我這個教書的可是有一樣兒啊,得先給學錢,念一個月再給錢可不干,我這是‘上打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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