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論罪斥逐。
引明 李贄 《高同知獎勸序》:“然猶日惶惶焉以不得稱厥職是懼,一有愆尤,即論斥隨之,與編戶等矣?!?br />《清史稿·世祖紀二》:“朝廷立賢無方,比來罷譴雖多南人,皆以事論斥,非有所左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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