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出家為僧道。因道士簪發,和尚剃發,故稱。
引《元典章·圣政一·重民籍》:“今后除色目人外,自愿出家,若本戶丁力數多,差役不闕,及有昆仲養父母者,赴元籍官陳告,勘當是實申覆各路給據,方許簪剃。”明 余繼登 《典故紀聞》卷十四:“私自簪剃者勒令還俗,解發原籍當差。”《清會典事例·禮部·僧道》:“三十三年議準,各省督撫嚴飭地方官申明禁令,不許私行簪剃?!?/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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