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審理案件。鞠,通“鞫”。
引《漢書·刑法志》:“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br />顏師古 注引 李奇 曰:“鞠,窮也。獄事窮竟也?!?br />《漢書·趙廣漢傳》:“又坐賊殺不辜,鞠獄故不以實,擅斥除騎士乏軍興數罪?!?/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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