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拿取和收受。
引《三國志·蜀志·劉焉傳》“當收 儉 治罪” 裴松之 注引《漢靈帝紀》:“前刺史 劉雋 郤儉 皆貪殘放濫,取受狼籍,元元無聊,呼嗟充野?!?br />《北齊書·王則傳》:“則 性貪惏,在州取受非法。舊京取像,毀以鑄錢,于時世號 河陽 錢,皆出其家?!?br />《元典章·戶部五·典賣》:“或虛立詭戶,更行取受分文財物?!?br />王闿運 《蔡夫人墓志銘》:“自以居貧,恒嚴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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