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束香于指,以火燒灼。為僧徒修煉苦行之一。
引《資治通鑒·后周世宗顯德二年》:“禁僧俗捨身、斷手足、煉指、掛燈、帶鉗之類幻惑流俗者?!?br />胡三省 注:“煉指者,束香於指而燃之。”《遼史·圣宗紀(jì)七》:“十二月丁亥,禁僧燃身煉指?!?/span>
⒉ 鍊指:束香于指,以火燒灼。為僧尼修煉苦行之一。
引唐 李公佐 《謝小娥傳》:“小娥 厚貌深辭,聰敏端特,鍊指跛足,誓求真如?!?/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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