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名。宋天圣初改通判為同判。
⒈ 官名。 宋 天圣 初改通判為同判。
引宋 周密 《齊東野語·避諱》:“本朝 章獻太后 父諱 通,嘗改通直郎為同直郎, 通州 為 崇州,通判為同判。”陳垣 《史諱舉例》卷五:“同判者,通判也。 天圣 初, 章獻劉太后 臨朝,避其父諱,凡官名地名通字皆易之,后崩即復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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