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吏部對地方官吏的選派任命。注,注官,即按資敘授官。
引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記事》:“差注之失,謂應差近遠之類?!?br />《宋史·選舉志四》:“又詔州縣久無正官者,聽在選人申部,審度牓闕差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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