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典押人身。
引《隋書·地理志下》:“父子別業,父貧,乃有質身於子。”清 李漁 《慎鸞交·雪憤》:“起先寫的是借約,后面討起債來,忽然換做質身文契,説小婦人曾當與他,竟要銷去為妾?!?/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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