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代銓選官員有“即用”之制。謂遇缺即可補用。
⒈ 清 代銓選官員有“即用”之制。謂遇缺即可補用。
引《清會典·吏部六·文選清吏司》“凡選,有即選”原注:“凡奉旨即用之員,不論雙單月,遇缺即選?!?br />《清會典事例·吏部十七·滿洲銓選》:“又諭昨引見新科進士名單內有點記名者,朕看諸人皆有年紀,人尚可用,著以知縣即用?!?/span>
? http://www.ddb88.com 皖ICP備18026045號-4 皖公網安備 34011102001509號 聯系郵箱:i0551#vip.qq.com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