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受冤枉。
引宋 洪適 《曾逮浙西提點刑獄制》:“朕駐蹕 吳中 八郡,民跬步可至帝城,其銜寃負枉者,皆能訴于臺省?!?br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工部·工部管庫》:“至辛亥大計,主事與給事俱坐鐫級,物論亦有不平之者,終稱給事負枉,爭為昭雪?!?/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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