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谷種和糧食。
引《漢書·文帝紀》:“民讁作縣官及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后漢書·和帝紀》:“貧民假種食,皆勿收責?!?br />《三國志·吳志·吳主傳》:“詔原逋責,給貸種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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