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打罵。
引《資治通鑒·唐順宗永貞元年》:“﹝五坊小兒﹞或相聚飲食於酒食之肆,醉飽而去,賣者或不知,就索其直,多被毆詈?!?br />《元典章·刑部二·系獄》:“至於相爭田地婚姻債務家財,毆詈干證之類,被勾到官,罪無輕重,即入監禁,動經旬月?!?/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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