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分擔別人受到的誹謗。
引《左傳·宣公十二年》:“楚 師方壯,若萃於我,吾師必盡,不如收而去之。分謗生民,不亦可乎。”《宋史·胡銓傳》:“﹝ 秦檜 ﹞乃建白令臺諫、侍臣僉議可否,是蓋畏天下議已,而令臺諫、侍臣共分謗耳。”金 王若虛 《臣事實辨》:“自后世諛臣專以歸恩分謗為愛君,于是人主始諱其過而恥屈於下矣?!?br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董如彪》:“使大郎有罪,主人且當分謗,矧其無罪,棄之何名?!?/span>
? http://www.ddb88.com 皖ICP備18026045號-4 皖公網安備 34011102001509號 聯系郵箱:i0551#vip.qq.com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