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拷打。
引《書·益稷》“撻以記之” 孔 傳:“笞撻不是者,使記識其過?!?br />《后漢書·崔寔傳》:“右趾者既殞其命,笞撻者往往至死,雖有輕刑之名,其實殺也。”明 張居正 《與南臺長言中不干外政書》:“張進 本一火者耳,酒潑放肆,送內守備笞撻之,革其管事,法如是足矣?!?br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一章:“小不如意,呵譴笞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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