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魏晉南北朝時期,州郡長官遷轉離任,其屬僚隨之遷轉,謂之“送故”。
⒉ 贈送財物助辦喪事。
⒈ 魏 晉 南北朝 時期,州郡長官遷轉離任,其屬僚隨之遷轉,謂之“送故”。
引《晉書·范寧傳》:“方鎮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為送故。米布之屬,不可稱計?!?br />《宋書·謝方明傳》:“尋更加 晉陵 太守,復為驃騎長史、 南郡 相……時 晉陵郡 送故主簿 弘季盛、徐壽之 并隨在西?!?br />《梁書·文學傳上·庾於陵》:“齊 隨王 子隆 為 荊州,召為主簿… 子隆 代還,又以為送故主簿?!?/span>
⒉ 贈送財物助辦喪事。
引《南史·劉湛傳》:“﹝ 湛 ﹞父 柳 亡於 江州,府州送故甚豐,一無所受。”
⒈ 官吏離職,屬吏斂錢相送,稱為「送故」。
引《南史·卷七〇·循吏傳·范述曾傳》:「郡送故舊錢二十余萬,一無所受,唯得白桐木火籠樸十余枚而已?!?br />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雅量》:「公東出,乘估客船,送故吏數人投錢唐亭住?!?/span>
⒉ 州郡官歿于任所,屬下佐吏護喪回里,稱為「送故」。
引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夙惠》:「桓宣武薨,桓南郡年五歲,服始陳,桓車騎與送故文武別?!?/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