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因罪貶謫流放,出任外官或守邊。
引《魏書·刑罰志》:“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其命,謫守邊戍。”宋 范仲淹 《岳陽樓記》:“慶歷 四年春, 滕子京 謫守 巴陵郡?!?/span>
⒈ 貶官后駐守于某地。
引宋·范仲淹〈岳陽樓記〉:「慶歷四年春,滕子京謫守巴陵郡?!?/span>
? http://www.ddb88.com 皖ICP備18026045號-4 皖公網安備 34011102001509號 聯系郵箱:i0551#vip.qq.com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