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買賣不動產時,買方先付與賣方一部分錢,將賣方的產業契約作抵押。
引《警世通言·桂員外途窮懺悔》:“房產值數千金, 郭刁兒 於中議估,止值四百金。以百金壓契,餘俟出房后方交。”
⒈ 做為定金、保證金。
引《警世通言·卷二五·桂員外途窮懺悔》:「房產值數千金,郭刁兒于中議估,止值四百金。以百金壓契,余俟出房后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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