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省稱“專署”。我國原在省、自治區(qū)下的專區(qū)設立的派出機關。代表省、自治區(qū)人民委員會督促、檢查、指導所轄縣、市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并辦理上級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1978年憲法改稱“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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