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一國對另一國提出的必須接受其要求,否則將使用武力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外交文書,這種文書限在一定時間內答復。又稱“哀的美敦書”。
引瞿秋白 《文藝雜著續輯·擇吉》:“一九一五年五月七日, 日本 對 中國 提出了‘二十一條’的最后通牒,限四十八小時內答復?!?/span>
⒈ 一國對他國就雙方的爭端所發的文件,表明最后的要求,并限期答復,否則即采取行動對付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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