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引用判例。
⒉ 引以為例證。
引宋 王明清 《揮麈后錄》卷十一:“旁緣出入,引例為弊?!?br />《宋史·刑法志三》:“凡律、令、敕、式或不盡載,則有司引例以決?!?/span>
引魯迅 《且介亭雜文末編·答徐懋庸并關于抗日統一戰線問題》:“這個作者又引例了 法國 的人民陣線?!?/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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