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條文,以達(dá)到徇私舞弊的目的。
⒈ 謂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條文,以達(dá)到徇私舞弊的目的。參見“舞文弄法”。
引《朱子語類》卷八三:“圣人作《春秋》,正欲褒善貶惡,示萬世不易之法,今乃忽用此説以誅人,未幾又用此説以賞人,使天下后世皆求之而莫識其意,是乃后世弄法舞文之吏之所為也,曾謂大中至正之道而如此乎!”明 劉基 《官箴中》:“刀筆之權(quán),始?xì)w吏胥,弄法舞文,聾癡瞽愚?!?/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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